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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VI

特许权持有人所租贷之物业、土地及有关运作之设施

向邮电司租用以下设施

位置

年租(以葡币计算)

邮电司大楼

1,152,391.00

妈阁分站

78,750.00

氹仔邮电司大楼之远端筑线楼

72,187.00

路环邮电司大楼之远端集线楼

38,410.00

副行政总裁之宿舍

146,580.00

合计:

1,488,318.00

向澳门政府租用以下设施

位置

土地年租(以葡币计算)

位于澳门的电讯大楼

20,000.00

氹仔电讯综合大楼

55,510.00

合计:

75,5l0.00

条款

  1. 每年之租金须于每季度尾在澳门缴付
  2. 租金并不包括污水处理之开支及税款。
  3. 租金并不包括用水、石曲气、电力、暖气、空调及清洁服务之开支。
  4. 邮电司须负卖物业之结构及保养,包括外部喉管、机器、发热系统等以及外墙保养.特许权持有人须负责物业之内部保养,以及电讯设备室之空调。
  5. 特许权持有人可于物业范围内放置其标志,同时在获得邮电司之同意下,可作所有必须的内部改动,以配合电讯业务之运作。
  6. 除因直接责任外,否则特许权持有人不须对物业之损坏、损失或毁坏负上责任。
  7. 特许权持有人可取消物业之使用权,并停止支付租金及将其资产迁出,惟需于六个月前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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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