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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系统及服务的准照

申请资格:

证明具有适当之技术、经济及财政能力,且住所及实际行政管理地均在澳门之电信企业。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 公司之背景;
  2. 公司之财务报告;
  3. 公司之行政架构图;
  4. 负责人之简历;
  5. 15 年总体发展计划;
  6. 首年度工作计划;
  7. 商业登记文件。

费用:

  1. 卫星电视广播业务准照之持有人,须向电讯当局缴纳下列费用:
    1. 建立及操作系统:视乎系统之复杂性及用途,缴纳澳门币 10 万元至 100 万元;
    2. 提供服务:每播送一个节目,缴纳澳门币 10 万元。
  2. 准照持有人亦须每年缴纳经营费用,金额相当于经营获发准照系统或服务,以及附带业务之毛收入之 1.5 %。
  3. 第 3/98/M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款所指系统及服务准照之持有人,须缴纳以下费用:
    1. 建立太空或卫星电讯系统或提供太空或卫星电讯服务,按第一款之规定缴纳一次性费用;
    2. 每年缴纳经营费用,金额相当于经营获发准照系统或服务,以及附带业务之毛收入之 1.5 %,又或每缴纳澳门币 10 万元至 50 万元;但发出准照之当年无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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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7/0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