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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牌照

申请资格:

拟取得互联网服务牌照的实体,须符合以下要件:

  1. 属依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而公司所营事业须包括提供互联网服务;
  2. 具备适合于履行与拟取得的牌照有关的义务及其他规定的技术能力与经验,尤指拥有一支经营该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队伍;
  3. 具备适当经济及财务能力;
  4. 具备分析拟发展的计划所需的最新及适当会计资料。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有意申请牌照者须透过电信管理局向行政长官递交申请书。申请书须由有权力约束申请者的人士签署,其身份须经公证认定。申请书须附同下列文件 (第 24/2002号行政法规):
    1. 申请者符合上述的“申请资格”中的第1至第4点所述要件的证明;
    2. 载有关于经营服务的详细建议书的技术计划,该技术计划尤须包括将使用的技术系统的配置、接驳方法和所需设备,以及系统服务的发展计划;
    3. 经济财务计划,其中须包括将采用的收费;
    4. 载明申请者的组织架构、包括: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资料和一份简历文件。如具备,另提供财政证明及最近三个营业年度之帐目审计报告;
    5. 申请者认为对于审议其申请具重要性的其他资料。
  2. 如申请是以将成立的实体的名义提出,而申请又获得批准,则仅在提交该公司的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后,方可获发牌照。

费用:

  • 发牌及续牌费用:澳门币 2000元;
  • 经营年费 :澳门币 1000元,由牌照发出翌年起计,于每年一月结算。

审批所需时间:

发出牌照的决定是由运输工务司司长作出,而有关决定须于接获申请之日或收齐所需的额外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

有效期:

牌照的有效期最长为 5年。(须在牌照期限届满前 90天提出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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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7/0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