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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讯设备试验及临时拥有准照

申请资格:

  • 在本地区居住或从事经认可的工、商业的个人;
  • 主办事处或代理处设在本澳且被承认公或私权的集体。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1. “试验及临时拥有”表格;〔可于电信管理局免费索取〕
  2. “设备及所在地”表格;〔可于电信管理局免费索取〕
  3. “承诺声明书”; 〔由电信管理局提供式样〕
  4. 根据十一月三日第48/86/M号法令第四条二款e至o项所指的文件:
    • 构成每一流动站(倘有需要时)承托物体的交通工具,系以其本人名义作业权登记及登记摺经认证的影印本;
    • 倘网或站系在申请人从事的工业活动范围内使用时,须具有由经济局所发之工业登记证或有关文件认证本;
    • 倘网或站系在申请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范围内使用时,须具有由商业暨动产登记局所发的书面报告或登记备忘录认证本;
    • 民事身份证明文件经认证之影印本;包括由葡萄牙行政当局有关身份证件部门所发之认别证,身份证,香港身份证,回港证或护照;
    • 按照十一月廿一日第四二/八三/M号法令第六条所规定在本地区居住的证明文件;
    • 经认证的申请人合夥契约或章程影印本或其刊登在政府公报之影印本;
    • 在身份证明局以集体人士登记备忘录所载的登记编号认证本;
    • 凡非由当事人作出申请时,须有授权书赋予受权人权力以当事人名义办理手续;
    • 违警纪录证明书〈刑事纪录证明书〉,倘属外籍公民而在本地区居住未满五年者,须出示其国籍证明文件;
    • 按情况而定无线电操作、业馀或专业者执照的影印本。

费用:

  • 申请书之分析:澳门币 300元;
  • 试验准照 :澳门币 150元;
  • 站准照 :视乎服务类别(请参考第22/2007号行政法规)。

审批所需时间:

20个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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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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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