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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9/2007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核准对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1项 (本地固定电话服务)作如下修改: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年租
    (澳门币) (澳门币)
[......]      
6.1.1 使用一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120
6.1.2 使用两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225.6
6.1.3 使用三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306
6.1.4 使用四项服务的费用 免费 384
6.1.5 使用五项或五项以上服务的费用 免费 386

二、取消上款所指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注5。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于公布后满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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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2/0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