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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8/2003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式样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互联网服务牌照式样。

第二条
颜色及印刷

牌照用纸为浅黄色纸,以黑色印刷,并由印务局专印,牌照式样为GDTTI-LICD1。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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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