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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5/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附于第78/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编号方案的本地电话字头指配表有关“1”字头的用途修改如下:

字头 号码长度 用途
1 3-5 短码,包括营运商电话查询、天气报告、本地时间、增值服务、接线生服务、紧急服务及警务热线等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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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0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