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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

透过第6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简称GDTTI,订定其宗旨为促进及协调所有与电信及资讯科技领域有关的活动;

透过第12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预计存续期由第6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之日起计延长一年;

考虑到开放公共地面流动电信服务及互联网服务、跟进营运商的活动以及实施规管等工作的期间将会超越二零零三年六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预计存续期,由第12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之日起计延长一年。

二、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运作之负担,继续由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内的有关拨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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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