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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2001号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已被更改 - 请查阅: 第12/2002号行政命令, 第13/2002号行政命令, 第14/2003号行政命令, 第23/2003号行政命令, 第34/2003号行政命令, 第2/2004号行政命令, 第22/2004号行政命令, 第9/2005号行政命令, 第27/2005号行政命令, 第6/2006号行政命令

考虑到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为了调整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电信服务收费之建议书;

根据《澳门电信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84/99/M号训令。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发布。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6/2001号行政命令之附件

电信服务收费

1 新增. 请参阅第13/2002号行政命令

2 新增. 请参阅第34/2003号行政命令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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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