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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透过第48/2001号第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分别发给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及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1/2001号及第2/2001号临时牌照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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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