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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55/2009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撤销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内的以下服务:

7.11 由总机控制按时提醒(每次计)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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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2/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