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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49/201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于第9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批准广星传讯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本身的公共电信网络及频率的情况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1/2002号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许可,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起续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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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3/1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