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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获批准建立及营运一个网络以及按附于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临时牌照中之规定及条件提供公用地面流动 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2/2001号临时牌照 (附于第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1.标的

1.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二十五号三字楼十九室,于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编号为14228(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数码通流动 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葡文为 “Smartone - Comunicações Móveis, S.A.”(英文名称为 “Smartone-Mobile Communications (Macau, Limited”),安装和营运一个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 电信服务的权利:

  • 890—915 MHz
  • 935—960 MHz
  • 1710—1785 MHz
  • 1805—1880 MHz

2.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2.概念

对本牌照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3.有效期

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一年。

4.开始营运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覆盖面

1.持牌人于二零零一年八月底前必须开始提供获发牌照的服务。
2.按照有关电信网络的执行计划,由开始商业营运日起计十八个月内,由持牌人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动 电信服务,必须以适当的质素水平,良好地覆盖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境。
3.应持牌人具理据的要求,行政长官得延长以上数款所指之期限。

5.保证金

1.牌照发出后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 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的保证金。
2.保证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有权在本范围内所作的支出。
3.倘按上款动用保证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4.本牌照如因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被放弃或废止,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5.牌照期限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但临时牌照期限告满而可获发确定牌照者,则按适用规定,保证金维持至牌照续期。 6.倘牌照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6.税项

1.本牌照的发出费用为澳门币十万元正。
2.持牌人还需缴付相等于获发牌照中所准许提供的服务经营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税。
3.上两款所指的税项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后向财政局缴纳,前者在牌照发出日起计五日内交纳,后者则根据上一年度的业绩作出计算,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交。
4.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豁免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7.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1.持牌人在未开始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前,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2.牌照衍生的权利可于开始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后,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但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8.持牌人要求放弃及中止

1.在最少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后,持牌人可于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
2.牌照可应持牌人的要求而作出一次中止,但期间不得超逾六个月。

9.违反情况下之中止或废止

1.当持牌人不遵守授予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下,中止或废止牌照:

  1. 在所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
  2. 直接基于持牌人的动机,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 在未获批准前,安装及操作有关设备及提供服务;
  4. 鉴于本牌照及持牌人所提交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5. 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6.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7. 未经许可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8. 多次违反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9. 持牌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0. 未经许可下,改变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1.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2. 持牌人未经谘询前,不得中止或废止牌照。
3. 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税金。
4. 中止或废止牌照,并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10. 因公共利益为理由之中止或废止

1.除上条款所定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2.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获得赔偿。
3.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如属中止,按中止期计算,如属废止,则按废止时至本牌照告满日的尚馀时期计算。
4.无论中止或废止牌照,赔偿金额的计算概为,持牌人在牌照发出日至中止或废止日期间的每月平均纯利,乘以需要作出赔偿的月数。

11.持牌人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安装及营运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 电信服务。

12.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1.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2.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条件。 3.持牌人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 改变公司宗旨;
  2. 减少公司股本;
  3. 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帐目之审计及提交

1.持牌人的帐目须每年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帐目审计员或审计公司作出审计。
2.持牌人必须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交经过审计及批核的上年度营运报告和帐目。

14.计划

持牌人必须履行下列计划,其由本牌照之附件组成:

  1. 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指出将受聘的本地工作人员数目;
  2. 一份五年的投资计划书;
  3. 一份五年的发展策略计划书。

15.持牌人的权利

1.除法律或其他本牌照规定的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 在遵照相关技术规定和适用法例,以及在缴付经双方协定的费用下,可与其他电信网络互连;
  2. 建立本身的国际电信服务信关,用以提供本牌照范围内的服务;
  3. 人员及车辆经适当认别及因工作需要时,自由进出公众地方;
  4. 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以及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于其他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对建立获批准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5. 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并就提供服务收取回报;
  6. 法定情况下无线电役权的保护。

2.持牌人在行使上款第3)及第4)项所赋予的权利时,若引致任何损坏,概由持牌人负责修复。

16.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作为持牌人的义务有:

  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拥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器材及财政资源以维持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2. 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及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有关电信网络的更改,以取得法定许可;
  3. 在经营方式及在提供本牌照范围内所准许服务上,采用紧随发展趋势的技术;
  4. 获批准服务的提供,应确保其连续性;
  5. 为确保其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和维持其整体性,应实施必要的工作,对与提供获批准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作出良好的保养;
  6. 确保客户号码的可携性;
  7. 允许其他营运商连接入其电信网络;
  8.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通讯的不可侵犯和保密;
  9. 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供为执行职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10. 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合同,须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并指出签订合同双方,合同标的,以及说明所提供的服务;
  11. 准时缴交本牌照所定的税款;
  12. 确保设立商业协助及报损服务,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便有关工作;
  13. 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14.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导、建议和指示;
  15. 遵守适用的国际规范,尤指国际电信联盟所作出者。

17.与其他营运商及客户的关系

1.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照的营运商,通过缴付适当分类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2.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提供获批准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

18.互连

1. 一旦符合技术和适用法例的规定,持牌人不得歧视、拒绝或防碍其他公共电信营运商与其电信网络互连。
2. 其他营运商与持牌人互连网络时,须向其缴付回报,其金额由双方协定,并经行政长官核准。
3. 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互连的回报金额,由行政长官尽可能地以接近持牌人所投放的成本水平来厘定。

19. 营运网络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1. 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客户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2. 仅在获得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许可,又或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行为或事实下,因进行工作而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营运。
3. 在非上两款订定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的他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4. 如预料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及客户作出合理的预先通报,并说明其期间、范围及动 机。

20.服务质素

1. 持牌人必须按照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订定的基本质素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2.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21.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客户提供服务

1. 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客户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1. 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2. 未于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2. 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客户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22.收费

1. 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享用者按政府核准的收费及收款方式付费。
2. 订定收费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分项评估后的服务成本。
3. 发给客户的发票应适当地列明所提供的服务及适用的收费。
4. 持牌人应将对服务收费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5. 倘有关收费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地区中近似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规定作出更改,尤指订定收费的最高值。

23.监察实体

1. 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监察对本牌照的履行情况。
2.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应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

24. 监察

为上条款规定的目的,持牌人必须:

1) 任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通行其一切设施;
2) 对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籍、记录及文件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以便查阅;
4) 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附件

公司架构说明

人员的招聘

本公司大部份的员工将于澳门本地聘请

  • 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在总数为九十五名的员工中,约有百分之七十将于澳门聘请。
  • 至二零零三年年底,本公司将有大约百分之八十五的员工是在澳门聘请。
  • 请参阅下列的本公司组织结构图。

组织结构图

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投资计划书

投资

  • 至二零零一年,投资额约为澳门币七千万元。
  • 至二零零五年,累积投资额最小约为澳门币一亿一仟万元。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一、市场

本公司承诺尽快装设经测试与全球标准数码流动无线电话系统(GSM)相容的双频网络,以迎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对流动 电信服务的需要。

市场目标

在开展我们的服务前,我们的目标是以“简化的革新”为 根据,使我们的商标为人认识。我们将会开展一连串的市场计划来争取顾客、剌激使用量和使客户对服务感到称心满意。

广泛的服务

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本公司将开办各项创新的服务,这些服务将会提高顾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日的生活素质,包括资费后付、预付和增值服务。

电话号码可携性

本公司完全支持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性,从而鼓励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及允许顾客有选择的自由。

二、销售

本公司的主要目的,不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希望透过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竞争力,为其经济作出贡献。

供销的策略

本公司的销售策略按照网络的最大覆盖范围来确定。本公司将提供革新且亲善的服务,包括适合各类顾客的多种销售包装。这方法将使顾客以极优惠的价格体验优质的流动 电话服务。本公司将发展三种分销途径:零售商店、批发商及本身的直销单位。

售后服务

本公司意识到提供优质售后服务和具备该服务能力的重要性,因此,一个持久及优质的售后服务是使新顾客获得信心的重要服务。

很明显,售后服务计划是可增强客户对公司的积极形象,藉以减少客户的流失及扩大顾客的基础。同时,此举亦可帮助客户能更有效地使用手机,从而增加每月的平均使用量。

三、客户服务

本公司提供广泛及全面的售后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从而建立客户的信心。

有效的客户关注服务

在本公司的零售店内,客户将获得亲切和快捷的关注服务。这些商店将会直接与支援系统连接,以便迅速回应客户的问题。

客户关注服务的员工将接受培训,使他门能迅速及胜任地解决客户经常遇到的问题,包括有关付款方法、增值服务、帐户的状况或使用手机等问题。在提供服务之后,客户可能遇到各种的问题。他们使用新服务时可能需要协助,或要求新服务时,本公司客户服务部的员工将会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服务,以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同时,亦会协助解决以下的问题:

  • 手机的资料及操作
  • 帐单的查询
  • 更改收费计划或服务
  • 付款方法
  • 跨域/直拨国际长途电话

客户约章

本公司将会制订客户约章,并承诺:

  • 五日内解决百分之九十的投诉事件
  • 二日内核实投诉事件
  • 二十四小时内落实服务
  • 二十四小时内更改服务

四、科技

技术纵览

本公司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装设网络,而该网络将可迎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优质及先进流动 电话网络的需要和期望,并可支援将来的服务发展。技术策略如下:

  • 迅速铺设网络
  • 有效地使用频谱
  • 装置能支援现在及将来服务的网络结构
  • 提供优质及具成本效益的服务
  • 善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源,从而提供额外的经济效益

本公司选择了数码流动无线电话(GSM)技术,及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装设900/1800MHZ数码流动 无线电话双频网络。数码流动无线电话系统是经充分测试,证明可提供清楚嘹亮的优质音频电话服务、具流动 电话数据应用的高容量、并透过固有的加密特点确保安全,以及能提供多种的增值服务。

本公司的网络将会从主要的电信和电脑销售商引入最新的技术。先进和智能无线电、交换及增值服务的平台结构能提供快速和有成本效益的基本及先进服务。本公司亦会提供支援适时服务和准确帐单的服务和帐单平台。

网络设计

标准 目标
室外覆盖目标 > 市区面积的99%
室内覆盖目标 在获得业主或住客的同意下,逐渐增加至高于市区室内面积的95%
广泛通话系统调定成功率 在系统繁忙时间内> 98%
广泛通话系统漏失率 在系统繁忙时间内< 2%
所有网络的有效性 > 99.9%的运作时间

无线电网络

本公司计划使用最新的基地台设备铺设流动电话网络,以及主要在现存的建筑物安装天线。这方法将可减少兴建任何额外无线电塔架的需要,以及减少对有关环境的影响。建议的设备外形将是低矮的,并会按照需要加以涂上颜色以配合周围的环境。

覆盖率是指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而言,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及它们之间的连接道路,室外覆盖率将高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市区陆地面积的99%,而室内覆盖率在得到业主或住客的同意下,将逐渐增加至高于室内面积的95%。 在流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顾客可打出、接收和维持通话的可信度约为95%。

交换网络

初期将会于交换中心设立一基地台监督站(BSC)及流动电话交换中心(MSC)。将会安装流动 电话交换中心/原始位置登记(HLR)/鉴别中心(AUC)综合系统来支援交换功能和储存用户活动 和鉴别资料。该交换器将使用分布式处理器,且具充足冗馀位保证系统的高度有效或高度可靠。

交换器的容量将根据设计标准,按照预测的用户数目和通信量来决定。倘通讯量突然增长,可扩大容量或加装交换节点。

铺设时间表

一项积极进取的铺设计划将根据数码通在设立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汇业的本地经验来展开。请参阅下列的铺设时间表。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室外基地台数目 30-40 40-50 50-60 50-60 50-60
室内转发器数目 8-10 10-12 12-15 12-15 12-15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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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