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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四八/八六/M号

十一月三日

无线电通讯服务行政制度


三月十二日第一八/八三/M号法令系作为本地区无线电通讯的主要条文,亦为一般法律性质的法定工具,其存立系基于有利及需要为根据者,基本上也说明了工作的主要方针,至于行政、操作及技术性细则方面将交由为特定颁布的法律予以处理。

藉此期间,对施行上所出现的行政性质的问题来加以辨认及解决,因此,本法令的颁布,不仅是为因经验需求推行一系列合法条文的订定,且亦使其在架构及模式的行政方面造到明晰,利于理解及不会产生模棱两可情况。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一/七六号宪法所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一三条一款赋予之权制定在本地区具法律效力条文如下: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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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