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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般规则


第一一0条
(公证认可)

在不妨碍三月廿三日第二三/八五/M号法令第二条二及四款之规定时,本章程规定所指的认证系以公证方式作出者。


第一一一条
(文件的豁免)

倘在有关案卷内已存有及其有效期仍未告满的文件,得予豁免递交;即使在本章程适用范围内为作出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亦然。


第一一二条
(文件的归还)

一、经被撤消的政府或临时许可,准照、执照、证明书或其他文件的持有人,应在接获通知后十五天内将之归还予邮电司,如不可能时,须指出理由。

二、当准照、执照、证明书或其他文件持有人拟欲续期时,在递交有关申请书时,应连同为续期必需其他的文件。

三、对所有归还的文件,应在有关案卷内注明。


第一一三条
(手续费的缴付)

一、下列款项所指的行为,须按适用于无线电通讯服务现行费用及罚款总表所载有关费用之规定。

二、研究与下列事项有关的申请:发给政府或临时许可、业权持有更改、更改无线电通讯网或站,申请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同等证明书的发给、无线电操作员考核试报名申请的接纳、无线电通讯设备的认可、拥有准照及试验准照的发给。

三、下列文件的发给:

  1. 站、临时站、站的更改、拥有及试验准照;
  2. 合格及同等证书;
  3. 注册及认可证明书;
  4. 无线电操作员文凭、无线电操作员执照、补发、续期及购买登记册。

四、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加封/拆封、无线电操作员考核试及案卷的整理。


第一一四条
(费用的豁免)

一、按照本章程之规定,凡须缴付费用的所有活动,得因有下列行为而被豁免:

  1. 邮电司可按照本章程第四一条一款c项所指之规定发出指引;
  2. 在邮电司稽查活动范围内所指出的平常活动。

二、任何因被发现的违反而引致的行为,不得享有一款所指的豁免。


第一一五条
(申请书的整理)

经申请人要求及透过缴付有关费用后,本章程所指的任何案卷之整理,得与邮电司合作为之。


第一一六条
(补发)

一、为领取补发任何有关无线电通讯服务文件的申请书,应向邮电司递交,并透过下列经适当填写的表格及文件所组成的案卷为之:

  1. 经认证签名称为「补发」的表格,其上载有:申请人身份资料(个人公或私权集体)代表人(倘有时)的身份资料、要求及理由;
  2. 证明已缴付为申请补发的相应费用的凭单。

二、为发生上款b项所指之效力起见,邮电司应在接获有关申请后,即进行发给有关缴付凭单,并将之寄给申请人。


第一一七条
(白印)

在本章程的适用范围内,最低限度在下列文件上盖有白印为据:许可、准照、证明书、证书、文凭及执照。


第一一八条
(支付期限)

本章程所指任何费用的缴付期为三十天,系由递交有关缴付凭单的征收之日起计。


第一一九条
(名单)

邮电司应对本章程适用范围内作出的各项活动保持一适时性的名单,尤其是关于获批准的网、被配给的频道、获认可的设备、接受考试及获发给无线电操作员执照,获注册的技术员及获准的商人。


第一二0条
(草稿)

一、邮电司应对所有按本章程适用范围内所指为整理的申请而必需的申请书、声明书或其他任何文件均保持一适时的草稿,以便任由公众参阅。

二、为申请书整理所需而由其他官方机构取得者,均不列入一款的限制内。


第一二一条
(案卷密码)

一、邮电司应对因实施本章程而引致的行政案卷应为单一性及给予一密码,并应将密码告知个别当事人,以便日后作为接触之用。

二、由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计,应将当年期内所有存立档案给予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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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