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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423/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考虑到经第10/2009号行政命令核准的供竞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第三代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牌照而进行的公开招标的特定规章第11.1点及第11.1.1点的规定。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于第15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发给“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3/2002号牌照,其有效期直至2012年7月8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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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2/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