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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40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于第15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发给“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3/2002号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续期六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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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3/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