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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1/2011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置及经营固定公共电信网络牌照的发出及续期的费用为澳门币五十万元。

二、上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牌照发出及续期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回报金为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所得的经营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四、上款所指的回报金按季度结算,并在相关季度结束后六十日内缴纳。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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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7/0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