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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2001号行政命令

请参阅 第8/2003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0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式样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互联网服务临时牌照式样。

第二条
颜色及印刷

临时牌照的式样是以黑色字体在浅黄色纸上印刷,并由印务局专印,格式为GDTTI-LIC1。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于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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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