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寻] [意见信箱]
[首页] [相关法规] [电子表格下载] [相关资料] [连结]
[职权]
[主要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无线电收费及罚款表]
[公共电信服务申请规定]
[特许合同]
[其他法规]
[服务行政手续]

列印机版本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8/2000号行政法规

调整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鉴于有必要调整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以调低传呼服务之流动或手提站及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站之收费。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更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号法令和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号法令修改之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中关于传呼服务之流动或手提站及私人接收电视节目地面站之第1545及1625项修改如下:

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1)

84

(每一站及不论操作频率之数目)   

1625

C.5.1 地面站

960

(不论其操作之频带)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首页 | 相关法规]
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