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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 第37/GM/95号


总督根据经七月十七日第33/95/M号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三日第48/86/M号法令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一. 免除属以下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之流动站或手提站之准照:

  1. 流动电话服务;
  2. 传呼服务。

二. 上款所指之免除适用于本地及跨域服务。

 


命令公布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于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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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