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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7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为“认可技术委员会”成员:

(一)澳门大学代表谭耀国;

(二)澳门科技大学代表韩子天;

(三)澳门理工学院代表黎锦荣;

(四)行政暨公职局代表杜志文;

(五)法务局代表卢瑞祥;

(六)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代表黄维洪;

(七)韦辉梁;

(八)徐德明。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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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3/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