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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根据第5/2005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三款及第37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被指定为认可当局;

又鉴于在执行获赋予的认可当局的职能时,需要其他部门及实体提供合作、协助及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认可技术委员会”。

二、“认可技术委员会”负责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在执行认可当局的职务时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亦可主动向认可当局提供意见或建议。

三、对认可申请作技术分析及作出决定,以及对废止认可作出决定时,必须先听取“认可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四、“认可技术委员会”在执行以上三款所规定的职能时,可请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必要的合作。

五、“认可技术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一)一名澳门大学代表;

(二)一名澳门科技大学代表;

(三)一名澳门理工学院代表;

(四)一名行政暨公职局代表;

(五)一名法务局代表;

(六)一名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代表;

(七)两名在资讯科技领域被公认为卓越的人士。

六、“认可技术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七、“认可技术委员会”主席在该委员会成员之间选定,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指定的成员主持委员会。

八、“认可技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续期或于期满前被替代。

九、“认可技术委员会”成员有权就列席会议收取出席费,其金额相等于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订定的出席费金额。

十、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向“认可技术委员会”提供后勤及行政辅助,并由“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的预算承担该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负担。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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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3/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