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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7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5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为负责认可及监察认证实体,以及执行第5/2005号法律所赋予职权的认可当局。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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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3/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