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寻] [意见信箱]
[首页] [相关法规] [电子表格下载] [相关资料] [连结]
[职权]
[主要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无线电收费及罚款表]
[公共电信服务申请规定]
[特许合同]
[其他法规]
[服务行政手续]

列印机版本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50/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于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所载规定及条件,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1/2009号牌照

(附于第350/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冼星海大马路珠江大厦12楼A-F及N,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编号为 14228(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葡文为“Smartone―Comunicacoes Móveis, S.A.”(英文名称为“Smartone―Mobile Communications(Macau),Limited”),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 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1920-1980 MHz/2110-217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八年。

(二)持牌人应自牌照发出日起计一年内开始提供其服务。

(三)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得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四)政府可视乎市场的发展情况而拒绝为牌照续期,且无须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补偿。

四、保证金

(一)牌照发出后三十天内,持牌人必须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内的保证金,金额为$2,000,000.00(澳门币贰佰万元正)。

(二)保证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载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保证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废止牌照,则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本牌照的发出费用为$100,000.00(澳门币拾万元正),持牌人须在牌照发出日起计十五日内交纳。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于续期批示公布后十五日内缴交$100,000.00(澳门币拾万元正)。

(三)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于经营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于相关季度完结后的三十日内缴付。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管理局发出有关通知后向财政局缴纳。

(五)缴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持牌人只有在开始提供服务后,才可将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权利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予第三人,但必须事先获行政长官许可。

(二)可基于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经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费用、税项、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1)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于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2)由于可归责于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4)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所衍生的权利;

(5)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间,未经许可而单方面改变WCDMA系统的技术规格;

(7)作出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其主导地位的行为;

(8)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费用、税项或罚款;

(10)两次或以上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11)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2)未经许可下,更改公司之标的、减少资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质容许,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费用、税项及罚款,以及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除上条款所指的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按照法律获得赔偿。

(三)赔偿价值的计算会考虑已作出的投资,以及因中止或废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润。

十、持牌人公司之标的

持牌人公司之标的为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规定和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更改公司之标的;

(2)减少公司资本;

(3)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每年须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后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附于本牌照,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下列计划:

(1)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及将会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员工数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随后三年的投资计划书;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随后三年的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自牌照发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资及发展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确认的互连协议,与包括基础电信网络在内的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2)获发牌照的持牌人可透过由特许经营人或持有适当牌照者安装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建立本身的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以确保有可供使用的、进行跨域流动 电信服务的通讯所需的设施。但在未徵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书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过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从事“转发”服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 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3)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4)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后,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 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于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5)在技术可兼容、以及按适用法例的规定预先获政府许可后,持牌人得以补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无线电通讯网络提供服务,以确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1)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通讯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维持为从事获发牌经营的业务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物力及财力;

(3)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以及在取得法定许可后,就其公共电信网络的更改作出适当公布;

(4)按本牌照内所订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计划,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采用最新的技术及服务,与技术发展并进;

(5)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6)确保其公共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维护,以及实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养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7)按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依照合理的指定时间表对其设备及服务进行试验,并负责有关费用;

(8)不断发展具适当质量水平的业务;

(9)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号码规划,并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号码;

(10)允许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所指之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11)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达成并须经政府确认的协议,确保号码的可携性,并予以实施及分担所产生的成本;

(12)确保不同公共电信网络号码间的转线服务,但不影响上一条款第(一)款(2)项的规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项所提供的服务确保具有最新资料的会计记帐,以及通话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记录,并在政府提出要求时供其查阅;

(14)提供为监管电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并让经有权限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15)如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须知会政府,指出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标的,并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当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或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时,政府保留将其纠正的决定权;

(16)准时缴纳因取得牌照而应付的费用;

(17)根据适用的特定规章,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分担有关的成本;

(18)确保提供商业支援服务及用户故障的投报服务,并附设免费电话号码;

(19)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20)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权限实体依法向其发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议和指示;

(21)遵守适用的国际规定,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22)如因进行与服务的提供或与网络的安装、保养及操作有关的活动而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造成任何损失,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赔偿;

(23)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依职权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将建立的网络订定特定要求或规定时,持牌人应予合作。

十六、与其他获发牌实体及客户的关系

(一)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实体,透过缴付适当列明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提供服务。

十七、互连

(一)与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关于互连的事项,由第41/2004号行政法规订定的公共电信网络互连制度所规范。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应许可专用电信网络与其网络互连。

十八、网络营运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一)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使用者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二)未经政府预先许可,不得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运作或服务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故障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四)如预料到将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适当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以及必要时向公众说明其期限、范围及原因。

(五)在服务出现不可预计的全部或局部中断时,持牌人应立即向监察实体通报,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以书面确认,并对事件作合理的解释。

十九、服务质素

(一)持牌人有责任向其客户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务质量标准及系统性能标准的优质服务。

(二)持牌人必须就获发牌经营的服务,订定基本服务质素指标呈交政府认可,并定期滙报及按政府要求作出相应更新。

(三)持牌人须按上款所定的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四)政府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二十、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2)未于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使用者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价格

(一)持牌人应将所提供服务的价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关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经政府核准的价格及收款方式付费。

(三)订定价格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收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提供的服务之成本。

(四)持牌人应定期公布所实施的价格,亦应向使用者提供适当列明所提供服务及相应金额的帐单。

(五)倘有关价格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本地区类似的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订定价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监察实体

(一)由电信管理局负责监察本牌照的履行情况,以及持牌人范围内之业务。

(二)监察实体可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二十三、监察

为著上条款规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须:

(1)许可经监察实体适当授权的监察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2)向监察实体提供执行监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册、记录、文件、资料及数据等予监察实体,以便查阅;

(4)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之情况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附件

公司的使命

以下是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数码通’)第三代流动通讯(3G)业务的使命:

‘透过数码通的3G业务为澳门用户带来最优质及最创新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并为澳门市民及公司股东带来真正利益及价值。’

数码通会以具竞争力的价格及物超所值为宗旨提供新一代的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通讯服务,以下是数码通为实现上述使命的计划及原则:

· 投入一套崭新的3G WCDMA/HSPA+网络作为在澳门开展先进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的基础;

· 快捷的3G WCDMA/HSPA+网络及系统构建工程;

· 提供具竞争力及物超所值的服务;

· 推动本澳通讯市场的竞争;

· 成功地设立及维持一本地的管理团队来经营及管理其业务;

· 促进本澳科技的创新及知识与人才的发展;

· 刺激本澳的经济及创造就业机会。

随著快捷的执行计划,数码通将在二零一零年推出全城覆盖的3G WCDMA/HSPA+网络,并提供服务,而网络速度及容量亦将紧贴市场的需要。

市场策略

数码通的首要目标是令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通讯服务普及广大的电讯市场。要达到此目的,数码通将会不断以独特及极具吸引力的产品渗透每个不同客户群的需要。根据 市场研究分析显示,只有推出能超越目前电讯市场的3G服务产品,才可有效地令大量消费者认同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通讯服务的真正价值及优越性。

数码通的基本市场策略包括以下几点:

· 以数码通的优良信誉作基础;

· 清晰地以独特及精湛的服务迎合各客户层的需要;

· 物超所值的定价原则;

· 具有竞争力的终端机定价;

· 广阔的销售网络;

· 敏捷的市场反应及持续的优化。

在3G业务推出的首年,数码通将快速构建一个全面覆盖及优质的WCDMA/HSPA+网络。并推出一系列独特的多媒体及宽频流动通讯服务。本公司更将引入多项海外及本澳开发的内容与应用软件,使广大澳门市民能享用更多元化的3G服务。

在其后的三年,数码通将不断扩建及优化其3G WCDMA/HSPA+网络,以达至世界级及领先本澳业界的网络质素。本公司并继续推出更多独特而针对澳门客户需要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数码通亦不断与本 澳及海外科技界合作研发更多创新及紧贴市场需要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从而吸引更多澳门客户使用3G服务及进一步扩展本澳的3G市场。

3G服务的设计理念

当数码通的3G WCDMA/HSPA+网络推出时,将提供多项全面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以下是数码通研发崭新服务的理念及主要考虑因素:

· 以客户的需要为原则:

——服务及功能的设计建基于不同客户群的需要;

——针对客户的利益而引进服务;

——提供物超所值的服务。

· 产品要独特及针对客户需要:

——提供的服务有利于提升澳门客户的生活水平。

· 优越的用户感受及简易的用户介面:

——以最新及独家研发的科技创造出精湛及容易操控与使用的服务。

基于上述的要点,数码通将计划联同本澳的科研机构、资讯科技公司、内容供应商及高等学府共同研发出独特及极具吸引力的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通讯服务及提供比现时市场上更有创造性及澳门本地化的产品。为本澳培育一批有才华及有创意的通讯界科技人才。

多媒体及宽频服务

数码通计划推出的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服务将以迎合广大消费群及商业客户的需要而提供。

业务运作及公司架构

数码通全力承诺提供最优质及最创新的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服务予广大澳门市民。在公司股东的全力支持下,数码通将通过以下的方案延续在澳门成功服务的辉煌历史:

· 更新客户服务及资费系统的平台以支援创新及先进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

· 建立一支多媒体及宽频服务队伍以支援创新的多媒体及宽频服务的发展及运作;

· 扩充工程、运作及维护人员的队伍以支援3G WCDMA/HSPA+网络及各项服务的构建及未来运作;

· 扩充现有的销售网络,包括加入新的直销点为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 积极招募及培训人员以支援业务及网络系统的扩展。

公司的营运原则

数码通已成功发展为一间高效率及高效能的机构基于以下三大原则:

· 富有市场及管理经验的管理层;

· 对于优质管理的承诺;

· 以客为主的服务态度。

公司的架构

数码通计划于现有的基础上发展其3G业务的营运模式。公司的基本架构以目前的组成为主,以下是公司架构的阐述。

数码通由以下五个主要部门构成:销售及客户服务部、市场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财务部、工程及运作部。各部门主管直接向公司的行政总裁汇报。

数码通的3G WCDMA/HSPA+网络建设工程及设计将受惠于数码通在GSM方面的能力及经验。

公司的3G WCDMA/HSPA+网络扩展工程将令目前的人员数目有所增加,数码通将集中招募本地人员,而本地居民会优先被聘用。数码通现时大约有一百六十名员工, 公司的员工人数预期会因应所需的3G业务而增聘,公司的架构因而会相应调整以配合一些高科技及专注客户服务的部门以迎合目前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数码通会 提供高质素的培训课程予有关人员,使其成为3G科技、服务及营商的人才。

销售及客户服务

销售策略

数码通会继续提供革新且亲善的服务,包括适合各类顾客的多种销售包装及强化四种分销途径:全澳覆盖的销售点,门市,客户服务中心及数码通企业暨商务客户销 售组。数码通的供销策略不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希望透过与本地供销商的合作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竞争力,为其经济作出贡献。

售后服务

数码通相信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重要性,一个持久及优质的售后服务是使新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服务顾客获得信心的重要因素。

多元化的客户服务

数码通承诺将会提供予澳门客户所期待的多元化、有创意及物超所值的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服务。客户服务团队的首要使命是确保全面的服务程序,由客户上台及其售后服务、客户的挽留过程及附加服务的接受等工序都将会完善地建立。

数码通深明提供易于理解的资讯及建议予客户是非常重要的。客户服务人员将接受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人员通过高效能的支援系统能提供快捷及有效的客户查询。

数码通提供的客户服务包括:

· 于本澳主要银行提供账单支付服务;

· 透过本澳主要银行的存款机、互联网、电话理财服务进行账单支付;

· 透过澳门主要银行或信用咭的自动转账服务进行账单支付;

· 在办公时间即时智能咭更换服务;

· 智能咭管理服务包括个人快速拨号的输入程式、个人电话簿的转换、解锁及备份服务等;

· 停机服务;

· 提供服务资讯;

· 网络及服务的查询;

· 价格查询;

· 手机资讯;

· 手机及手机配件保养及维修服务;

· 维修期间的手机借用服务;

· 手机套换服务等。

有效率的客户服务

在数码通的销售点,门市,企业暨商务客户销售组,客户热线中心及客户服务中心,均能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和亲切的关注服务。这些销售及服务队伍会直接与支援系统连接,以便迅速回应客户的问题。客户关注服务的员工会不断接受培训,使他们能迅速及胜任地解决客户经常遇到的问题。

投资及网络构建

投资

数码通于首年资本支出投资约达澳门币一亿二千万元构建一个3G WCDMA/HSPA+网络,当中包括一个核心平台及提供全面覆盖的无线电基站。预计此项投资亦包括完善现有的增值服务平台及建立一系列崭新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服务的平台。

数码通在第二至第四年计划投资约达澳门币六千万元用作3G WCDMA/HSPA+网络的扩容以配合客户的增长、优化网络覆盖及增加崭新增值服务。

网络构建

数码通计划构建一个顶级水准及全面覆盖的3G WCDMA/HSPA+高速流动通讯网络。数码通的3G WCDMA/HSPA+网络以All―IP技术为接口,所有核心平台及基站设备都具备IP功能。同时每个互连接口都采用基于MPLS技术的Mobile Packet Backbone。这种技术设计将会大大提升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在加入网络新单元或更新网络时可避免服务中断问题。通过对不同服务种类的QoS操控,系统之间的传输容量会得到更有效的使用率。

数码通在首年及续后三年的室外室内基站及转发器的数目约如下表: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第四年度
室外 60 100 140 145
室内 75 165 236 248

数码通的3G WCDMA/HSPA+网络于推出时最少将有135个发射站及转发器,几乎覆盖澳门所有室外区域,主要室内覆盖范围亦相当广泛。

数码通的3G WCDMA/HSPA+网络系统与现有的GSM网络系统将共建于一个崭新高效率的平台上。用户在使用数码通服务时可以在GSM及3G WCDMA/HSPA+网络之间进行无缝切换。因此原有的GSM客户欲使用3G WCDMA/HSPA+多媒体及宽频通讯服务时亦无需更换SIM咭。这亦有助于推动GSM用户过渡3G网络的过程。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首页 | 相关法规]
最后更新日期: 21/0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