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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1/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所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mo”的实体,为期五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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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4/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