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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7/2005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内新增下列服务: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编号 名称
每次收费
    (澳门币)
〔……〕    
17 本地固定电话到府技术支援服务11L,11M  
17.1 办公时间11N 100
17.2 非办公时间11N 150

11L 只在故障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或线路无关的情况下才收取费用。

11M 收费按客户要求提供到府技术支援服务的时段而定。

11N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九时至十八时。非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零时零分至九时及十八时至二十四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零时零分至二十四时。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天后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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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4/0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