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寻] [意见信箱]
[首页] [相关法规] [电子表格下载] [相关资料] [连结]
[职权]
[主要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无线电收费及罚款表]
[公共电信服务申请规定]
[特许合同]
[其他法规]
[服务行政手续]

列印机版本

第23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及第29/2004号行政命令附件第一部分第1.4点,作出本批示。

一、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于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的规定及条件,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废止附于第18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第1/2005号牌照。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1/2006号牌照
(附于第23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大厦8楼J至Q座,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编号为19675(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Companhia de China Uni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称为“China Uni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25——845 MHz

870——89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至二零一叁年六月五日。

(二)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得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三)政府可视乎市场的发展情况而拒绝为牌照续期,且无须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补偿。

四、担保金

(一)牌照发出后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间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在其牌照有限期内的担保金。

(二)担保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载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担保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担保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本牌照如因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被废止,担保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担保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于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担保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于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经营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 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于相关季度完结后的三十日内缴付。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于续期批示公布后十五日内缴交澳门币十万元正。

(三)以上数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管理局发出有关通知后向财政局缴纳。

(四)缴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持牌人只有在开始提供商业服务后,才可将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与第三人,但必须事先获行政长官许可。

(二)可基于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于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1)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于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2)由于可归责于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4)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所衍生的权利;

(5)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间,未经许可而单方面改变CDMA2000 1X系统的技术规格;

(7)作出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其主导地位的行为;

(8)不缴交或不重置担保金;

(9)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10)重复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11)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2)未经许可下,改变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质容许,尚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费用及罚款,以及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除上条款所指的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按照法律获得赔偿。

(三)赔偿价值的计算会考虑已作出的投资,以及因中止或废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润。

十、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规定和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改变公司宗旨;

(2)减少公司资本;

(3)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每年须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后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附于本牌照,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下列计划:

(1)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及将会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员工数目;

(2)2006-2008年投资计划书;

(3)2006-2008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在二零零八年六月七日后,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确认的互连协议,与包括基础电信网络在内的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2)获发牌照的持牌人可透过由特许经营人或持有适当牌照者安装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建立本身的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以确保有可供使用的、进行跨域流动电信服务的通讯所需的设施。但在未徵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书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过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从事“转发”服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3)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4)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后,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于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项及(4)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1)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通讯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维持为从事获发牌经营的业务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物力及财力;

(3)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以及在取得法定许可后,就其公共电信网络的更改作出适当公布;

(4)按本牌照内所订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计划,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采用最新的技术及服务,与技术发展并进;

(5)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6)确保其公共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维护,以及实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养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7)按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依照合理的指定时间表对其设备或服务进行试验,并负责有关费用;

(8)不断发展具适当质量水平的业务;

(9)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号码规划,并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号码;

(10)允许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所指之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11)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达成并须经政府确认的协议,确保号码的可携性,并予以实施及分担所产生的成本;

(12)确保不同公共电信网络号码间的转线服务,但不影响上一条款第(一)款(2)项的规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项所提供的服务保有具最新资料的会计记帐,以及通话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记录,以便在政府要求查阅时供其查阅;

(14)提供为监管电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并让经有权限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15)如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须知会政府,指出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标的,并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当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或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时,政府保留决定将其纠正的权利;

(16)准时缴纳因取得牌照而应付的费用;

(17)根据适用的特定规章,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分担有关的成本;

(18)确保设立商业协助及故障报告服务,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

(19)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20)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权限实体依法向其发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议和指示;

(21)遵守适用的国际规定,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22)如因进行与服务的提供或与网络的安装、保养及操作有关的活动而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造成任何损失,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赔偿;

(23)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依职权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将建立的网络订定特定要求或规定时,持牌人应予合作。

十六、与其他获发牌实体及客户的关系

(一)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实体,透过缴付适当列明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使用服务。

十七、互连

(一)与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关于互连的事项,由第41/2004号行政法规订定的公共电信网络互连制度所规范。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应许可专用电信网络与其网络互连。

十八、网络营运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一)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使用者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二)未经政府预先许可,不得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运作或服务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故障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四)如预料到将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适当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以及必要时向公众说明其期限、范围及原因。

十九、服务质素

(一)持牌人必须按政府订定的基本质素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二)政府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二十、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2)未于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使用者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价格

(一)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使用者按政府核准的价格及收款方式付费。

(二)订定价格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收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提供的服务之成本。

(三)持牌人应定期公布所实施的价格,亦应向使用者提供适当列明所提供服务及相应金额的帐单。

(四)持牌人应将对服务价格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五)倘有关价格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本地区类似的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订定价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监察实体

(一)由电信管理局负责监察对本牌照的履行情况,以及持牌人范围内之业务。

(二)监察实体可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二十三、监察

为著上条款规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须:

(1)许可经监察实体适当授权的监察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2)向监察实体提供执行监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册、记录及文件予监察实体,以便查阅;

(4)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之情况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附件

公司架构说明

员工招聘

为配合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联通)向本澳全体市民提供高质素的CDMA2000 1X公共地面流动电信服务,及享用在世界各地漫游时的跨域流动电信服务,澳门联通计画将在本年增加聘用大约26名员工,另在2007至2008增聘50名员工,其中大部分员工均在澳门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训。澳门本地员工约占员工总数的7成,其馀员工则由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调派澳门工作。在今天澳门人力资源比较紧张的时侯,本公司在澳门特区开展本地业务所需的新员工仍坚持以本地聘请为主。

公司组织架构图

2006-2008投资计画书

为保证向本地用户提供高质素的CDMA流动通信服务,澳门联通计画在本年第二/三季度内提升网路设备,加强网路覆盖率及有关支援系统等。在2006年计画增加设备投资额为四仟八佰万元澳门币。在往后二年,澳门联通在开展本地业务后,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后续的二年内累计设备投资额约将不低于四仟万元澳门币。

2006-2008发展策略计画书

宗旨

依托中国联通CDMA网路在覆盖范围、通信质素、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等方面所形成的强劲实力和丰富经验,于澳门建设一个技术先进、覆盖良好、服务周到的CDMA2000 1X高质素网路,以领先的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优异的话音业务、丰富的资料业务及周到的电信服务,与澳门同行一起开拓澳门电信业发展的新局面。

商业策略

澳门联通本地服务经营目标为:为全澳门市民提供更佳的选择,使用世界一流的、便捷的、高质素的CDMA移动通信服务。澳门联通将在获得牌照修订的同一季度内提供以下服务:

——拨打和接听本地号码服务;

——(IDD)国际直拨话音服务(拨打、接听);

——国际漫游话音服务;话音增值服务;

——和流动资料增值服务。

澳门联通为了发展本地业务,将追加投资扩建网路,除提供国际漫游服务外,为本地用户提供基本话音服务、短信服务、无线上网服务、流动资料服务、流动多媒体服务,让客户充分享用CDMA2000 1X技术所带来的全新的丰富多彩的流动通讯感受。

客户策略及支援服务

澳门联通将全力贯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标的经营策略,致力于建设全方位、多管道、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支援体系,持续优化服务质素、服务流程、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质素,塑造客户满意百分百的优质服务品牌。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规定的为来访漫游用户提供国际漫游服务的业务范围基础上,澳门联通在本地客户服务方案主要有三种。

设立客户服务热线:

澳门联通计画在已建成的技术先进、功能完备的客户服务支援系统上,增加配备专业娴熟的本地业务服务队伍,为本澳CDMA用户提供一星期七天、每天24小时的热线服务。

建立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需要,我们计画本年内在澳门增设二个营业服务中心,为本澳客户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和全新的个性化客户服务。全面提供各种服务,包括CDMA客户提供各种谘询服务、手机、互联网、客户热线、和客户代表上门服务等各种服务形式。营业服务目标如下:营业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公众假期另行安排)。

提供网上自助服务:

我们将完善澳门联通的入门网站,进行资讯发布、收费查询、本地及漫游业务查询、自助服务、投诉受理、FAQ的功能服务。为所有联通的用户提供一个更快捷方便的服务管道。

技术平台

CDMA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码分多址)是无线通信从模拟技术向数位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基于扩频技术的通信模式。CDMA2000 1X是向3G过渡的一个技术先进和成熟的系统,具有容量大、发射功率低、通话保密、话音清晰、低掉线率等技术优点。在无线资料方面,CDMA2000 1X目前版本最高速率可达153.6kbps,将能够为用户提供高质素的话音业务、高速率的资料业务及丰富的增值业务。澳门联通将以CDMA2000 1X先进的技术优势和功能强大的增值业务平台,建设高质素的流动电话网络,全面覆盖澳门半岛及离岛地区。澳门联通为了发展本地业务,将对网路进一步扩容及升级,建立完善的基础,并可随时提供切合不同客户所需的创新服务。

核心网路

澳门联通所建的基于分组交换功能的具有高速资料传输速率的CDMA2000 1X流动电话网络,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具有自动功率控制、软切换、话音清晰、绿色环保、安全保密等显著特点,并主导了“机卡分离”、“双模手机”等多种世界领先技术。

CDMA2000 1X网路,峰值资料传输速率可达153.6kbps,社区边缘资料速率不低于38.4kbps。核心网路技术结构先进,可随时扩充话音资料传输容量,满足市场的发展需要,并可平滑升级到3G网路。

澳门联通将以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创新的业务形式不断推出丰富多彩的流动资料应用,无线多媒体应用,为本澳居民提供全面、便捷、个性化的流动通信服务。

我们的网路建设计画将分阶段进行,预计每阶段建设的基站及转发器累计数目将不少于如下计画:

时间 2006 2007 2008
基站及转发器数量
114
168
220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首页 | 相关法规]
最后更新日期: 03/1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