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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2/2007号行政法规

更正

公布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之第22/2007号行政法规的中、葡文有以下遗漏,现按照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予以更正。

原文为:“……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2)……”

应改为:“…… 1545 B.1.1.2 流动或手提站(12)(24)……”。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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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