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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4号行政命令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在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内新增下列服务: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

编号 名称 收费
    (澳门币)
3 「即时倾」电话卡24B,24C,24D,24E
3.1 每五分钟或不足五分钟的本地通话费 1
3.2 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3.3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3.4 「即时倾」电话卡面值上限24F 300

 

编号 名称 收费
    (澳门币)
4 电讯卡24B,24C,24D,24G
4.1 每五分钟或不足五分钟的本地通话费 1
4.2 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4.3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24B 用户可于澳门使用获核准的国际直拨长途电话服务(包括IDD050服务)致电外地,以及自外地直拨国际长途电话回澳。通话费相当于自澳门致电相应目的地的收费上另加百分之十的附加费。自外地致电回澳不能使用IDD050服务。

24C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是指拨出及接收地均为澳门以外的国家/地区,并以澳门作为中转地的直拨国际电话。

24D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的收费相当于自澳门致电往通话双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国际通话费的总和上另加百分之十的附加费。第三国家/地区直拨国际电话不能使用IDD050服务。

24E 客户可把多张未使用及有效的「即时倾」电话卡的金额转移至一张有效的「即时倾」电话卡上。无论任何情况,该电话卡在增值后的总值不得超过$2,000.00(澳门币贰仟元)。增值后的「即时倾」电话卡的有效期将因应转移金额的电话卡的有效期而延长;如客户用多张未使用及有效的电话卡进行增值,将以当中最迟到期的电话卡的有效期为准;无论任何情况,「即时倾」电话卡一经增值,有效期则自增值之日起延长最少六个月。

24F 在推出金额超过上述面值上限的「即时倾」电话卡前,须政府批准。

24G 电讯卡用户同样受本地固定电话服务之条款及细则所约束。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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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09/0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