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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1/2008号行政法规

更改《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更改《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

一、经第22/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的第1450项修改如下:

“1450 A.1.8.2.1 ― 公用频道:
紧急情况、港口操作等
(不论操作频率的数目)(25)”
360

二、在总表中增加关于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1564项:

“1564 B.2.1.3 ― 以码分多址(CDMA)
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制式
(仅适用于临时使用的设备)”
△f(kHz)x1

三、总表的备注(24)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零八年的收费。”

四、在总表中增加下列备注:

“(25)二零零八年的渔船船舶站收费减半。”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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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8/0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