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寻] [意见信箱]
[首页] [相关法规] [电子表格下载] [相关资料] [连结]
[职权]
[主要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无线电收费及罚款表]
[公共电信服务申请规定]
[特许合同]
[其他法规]
[服务行政手续]

列印机版本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1/2000号行政法规

修改邮电局的名称及其权限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易名)

邮电局现易名为邮政局。


第二条
(职权转移)

一. 自设立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之日起,原由邮电局行使的电信领域权限转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行使;该等权限尤为:

    (一) 辅助政府协调、监督和规划电讯领域;
    (二) 管理及监管无线电频谱;
    (三) 作为电讯领域的代表。

二. 在适用于电信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中对邮电局及其局长的表述,分别视为对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尤其在下列法规内所作的表述:

    (一) 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
    (二)十一月三日第48/86/M号法令;
    (三)经一月九日第2/89/M号法令核准的组织规章;
    (四)一月十九日第3/98/M号法令。


第三条
(收入)

在行使上款所指权限时因提供服务或科处罚款而收取的款项,包括与公共电信服务被特许人应缴的金钱回报有关的收入,须全数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经一月九日第2/89/M号法令核准的组织规章第二条第一款a项、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a项至i项和第四款,并废止所有与本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第五条
(生效)

一. 第三条的规定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上款的规定。



二零零零年五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首页 | 相关法规]
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