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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9/2001号行政法规

更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更改《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一、经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号法令核准的《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中有关站之准照收费的第1025、1030、1035及1040项,修改如下:

1025 A.3.1 发出 60
1030 A.3.2 更改(20) 30
1035 A.3.3 续期 30
1040 A.3.4 临时 60

二、在上款所指总表内增加以下备注:

(20) 在公用流动电信服务中,如因使用增值服务或携号往其他营运商而需要更换SIM卡时,免付是项费用。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在本网页所查阅的法规最终以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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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