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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电信产品进口管制

根据第15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下列电信产品已从第25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进口表D组中剔除:

  • 有线电话或电报器具,包括附有无线听筒之有线电话机及供载波电流线路系统或数码无线电机;电视电话<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 / 协调制度编号 (NCEM/SH,第三修订版):8517 >;
  • 流动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 8525.20.20 及 8525.20.40 >;
  • 无线电广播接收机< 8527.12.00,8527.13.00,8527.19.00,8527.21.00,8527.29.00,8527.31.00,8527.32.00 及8527.39.00 >;
  • 电视接收机,不论是否装有无线电广播接收机或音影录放器具者均在内;影像监视器及影像投射机< 8528 >;
  • 专用或主要用于以上器具之零件< ex.8529 >。

该批示于公布日之后满三日生效。

唯流动电话、附有无线听筒之有线电话机(室内无线电话),卫星电视接收机,如在进口后在本澳销售或使用,则必须向本办公室申请认可及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疑问请与本办公室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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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14/0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