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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機版本

第十一章
其他過渡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本地區和郵電司租用的財產

特許公司將向本地區和郵電司租用附件Ⅵ所列之用於經營的土地、建築、物和設施,價恪將在該附件中列明,並將根據本地區現行法律調整。

第四十六條
交易協定

附件VII所載之交易協定適用於本合同之範圍。

第四十七條
國際關係

一. 當本地區不能擁有自己的代表時,本地區在國際電訊組織中的代表權以及有關執行國際電訊條約、公約和協議中的一切事務的臨調由本地區電訊監督實體通過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行使。

二. 當本地區不能擁有自己的代表或代表團時,如認為有需要,特註公司可派其代表參加國家代表團出席那些國際組織的會議。

第四十八條
輸出資本

一. 允許特許公司向國外支付為設施、維修和發展電訊業務而在國外開支的一切款項以及繳付根據本合同之電訊業務活動引起的與外國管理機構或經營者的帳目所必須的一切款項。

二. 同樣允許特許公司把其在澳門活動的股息、以及因終止特許台同而由本地區支忖昀款項匯到國外。

三. 特許公司獲許可在國際上進行借款及支付利息和債務之本金,然而在同等的條件下,應給予本地銀行機構優先權。

第四十九條
無線電頻率

一. 特許公司安裝和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取決於依據現行法例而給予的批准.

二. 特許公司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本身經營的站不對其他被許可,的站造成有害干擾,並許諾遵守電訊監督實體關於這些站運作的指示和建議.

三. 為使特許公司為履行在本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電訊監督實體將竭力保證特許公司在適當時間獲得所需的無線電頻譜的頻率分配,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特許公司在無線電通訊方面的運作受到有害干擾。

第五十條
優先權

本特許合同到期時,倘總督欲進行新的批給,則在同等條件下特許公司有優先權。

第五十一條
雜項

一. 本合同共有六份原稿,兩份以葡文撰寫,兩份以中文撰寫.另兩份以英文撰寫,澳督及特許公司各保留三份原稿,即一份為葡文,一份為中文,另一份為英文。 

二. 倘有任何疑問,概以葡文本和中文本為準。

三. 在總督及特許公司的交往中,一概使用中文或葡文,但容許隨附英文譯本。

四. 根據本合同,總督給特許公司之通知,一概發往特許公司在澳門的總部。

五. 根據本合同,特許公司給本地區的通知,一概發給總督。

第五十二條
合同有效的條件

本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四十三條所涉及之擔保的構成和在澳門政府公報上進行刊登。

第五十三條
臨時制度

當不存在競爭機制時,本合同範圍之外的電訊服務,將由與專營業務相關之法律及合同規定作出規範。

對現在所修改之契約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

公證員

 

Maria Isabel Esteves de Figueiredo Dias Az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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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