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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VI

特許權持有人所租貸之物業、土地及有關運作之設施

向郵電司租用以下設施

位置

年租(以葡幣計算)

郵電司大樓

1,152,391.00

媽閣分站

78,750.00

氹仔郵電司大樓之遠端築線樓

72,187.00

路環郵電司大樓之遠端集線樓

38,410.00

副行政總裁之宿舍

146,580.00

合計:

1,488,318.00

向澳門政府租用以下設施

位置

土地年租(以葡幣計算)

位於澳門的電訊大樓

20,000.00

氹仔電訊綜合大樓

55,510.00

合計:

75,5l0.00

條款

  1. 每年之租金須於每季度尾在澳門繳付
  2. 租金並不包括污水處理之開支及稅款。
  3. 租金並不包括用水、石曲氣、電力、暖氣、空調及清潔服務之開支。
  4. 郵電司須負賣物業之結構及保養,包括外部喉管、機器、發熱系統等以及外牆保養.特許權持有人須負責物業之內部保養,以及電訊設備室之空調。
  5. 特許權持有人可於物業範圍內放置其標誌,同時在獲得郵電司之同意下,可作所有必須的內部改動,以配合電訊業務之運作。
  6. 除因直接責任外,否則特許權持有人不須對物業之損壞、損失或毀壞負上責任。
  7. 特許權持有人可取消物業之使用權,並停止支付租金及將其資產遷出,惟需於六個月前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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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