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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服務牌照

申請資格:

擬取得互聯網服務牌照的實體,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屬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而公司所營事業須包括提供互聯網服務;
  2. 具備適合於履行與擬取得的牌照有關的義務及其他規定的技術能力與經驗,尤指擁有一支經營該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隊伍;
  3. 具備適當經濟及財務能力;
  4. 具備分析擬發展的計劃所需的最新及適當會計資料。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有意申請牌照者須透過電信管理局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申請書須由有權力約束申請者的人士簽署,其身份須經公證認定。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 (第 24/2002號行政法規):
    1. 申請者符合上述的“申請資格”中的第1至第4點所述要件的證明;
    2. 載有關於經營服務的詳細建議書的技術計劃,該技術計劃尤須包括將使用的技術系統的配置、接駁方法和所需設備,以及系統服務的發展計劃;
    3. 經濟財務計劃,其中須包括將採用的收費;
    4. 載明申請者的組織架構、包括: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資料和一份簡歷文件。如具備,另提供財政證明及最近三個營業年度之帳目審計報告;
    5. 申請者認為對於審議其申請具重要性的其他資料。
  2. 如申請是以將成立的實體的名義提出,而申請又獲得批准,則僅在提交該公司的商業登記的證明文件後,方可獲發牌照。

費用:

  • 發牌及續牌費用:澳門幣 2000元;
  • 經營年費 :澳門幣 1000元,由牌照發出翌年起計,於每年一月結算。

審批所需時間:

發出牌照的決定是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而有關決定須於接獲申請之日或收齊所需的額外資料之日起90日內作出。

有效期:

牌照的有效期最長為 5年。(須在牌照期限屆滿前 90天提出續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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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7/0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