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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通訊設備試驗及臨時擁有准照

申請資格:

  • 在本地區居住或從事經認可的工、商業的個人;
  • 主辦事處或代理處設在本澳且被承認公或私權的集體。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 “試驗及臨時擁有”表格;﹝可於電信管理局免費索取﹞
  2. “設備及所在地”表格;﹝可於電信管理局免費索取﹞
  3. “承諾聲明書”; ﹝由電信管理局提供式樣﹞
  4. 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四條二款e至o項所指的文件:
    • 構成每一流動站(倘有需要時)承托物體的交通工具,係以其本人名義作業權登記及登記摺經認證的影印本;
    • 倘網或站係在申請人從事的工業活動範圍內使用時,須具有由經濟局所發之工業登記證或有關文件認證本;
    • 倘網或站係在申請人所從事的商業活動範圍內使用時,須具有由商業暨動產登記局所發的書面報告或登記備忘錄認證本;
    • 民事身份證明文件經認證之影印本;包括由葡萄牙行政當局有關身份證件部門所發之認別證,身份證,香港身份證,回港證或護照;
    • 按照十一月廿一日第四二/八三/M號法令第六條所規定在本地區居住的證明文件;
    • 經認證的申請人合夥契約或章程影印本或其刊登在政府公報之影印本;
    • 在身份證明局以集體人士登記備忘錄所載的登記編號認證本;
    • 凡非由當事人作出申請時,須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權力以當事人名義辦理手續;
    • 違警紀錄證明書〈刑事紀錄證明書〉,倘屬外籍公民而在本地區居住未滿五年者,須出示其國籍證明文件;
    • 按情況而定無線電操作、業餘或專業者執照的影印本。

費用:

  • 申請書之分析:澳門幣 300元;
  • 試驗准照 :澳門幣 150元;
  • 站准照 :視乎服務類別(請參考第22/2007號行政法規)。

審批所需時間:

20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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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0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