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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 豁免二零零九年的收費。”

二、經第21/2008號行政法規在總表中增加的備註(25)修改如下:

“(25) 二零零九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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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6/1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