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尋] [意見信箱]
[首頁] [相關法規] [電子表格下載] [相關資料] [連結]
[職權]
[主要公共電信服務收費]
[無線電收費及罰款表]
[公共電信服務申請規定]
[特許合同]
[其他法規]
[服務行政手續]

列印機版本

第8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TTI,訂定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所有與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有關的活動;

透過第2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考慮到公共地面流動電信新系統的投資、營運商活動的跟進及規管的實施、以及新資訊科技的發展等工作的時間將會超越二零零五年六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2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二、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運作之負擔,繼續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首頁 | 相關法規]
最後更新日期: 01/0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