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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透過第48/2001號第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及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1號及第2/2001號臨時牌照的期限延長六個月。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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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