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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TTI。

二.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及協調所有與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有關的活動,其主要職責為:

    (一) 透過就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的發展及未來的制度和規範架構進行研究並透過採取相關措施,協助政府行使監督的職能並協助其制定和執行有關政策;
    (二) 促進能切合市場需要的電信及資訊服務的創設和營運;
    (三)促進電信及資訊的基礎設施的發展;
    (四)向電信及資訊營運商發給准照;
    (五)監管由營運商提供的公用電信及資訊服務的質素和價格;
    (六)監管電信及資訊營運商對適用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的履行;
    (七)確保無線電頻譜的管理和監管;
    (八)對電信及資訊的材料與設備進行規範和認可;
    (九)促進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和其他國際性文書的適用。

三. 作為項目組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預計為兩年。

四.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由一名副主任協助,二者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報酬分別相等於局長及副局長的報酬。

五.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聘請有關人員的方式得為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又或應主任的建議,以包工合同或以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取錄。

六.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七. 因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而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有需要時,亦可由財政局為此目的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八. 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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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