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尋] [意見信箱]
[首頁] [相關法規] [電子表格下載] [相關資料] [連結]
[職權]
[主要公共電信服務收費]
[無線電收費及罰款表]
[公共電信服務申請規定]
[特許合同]
[其他法規]
[服務行政手續]

列印機版本

第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獲批准建立及營運一個網絡以及按附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臨時牌照中之規定及條件提供公用地面流動 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1 /2001號臨時牌照 (附於第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1. 標的

1. 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殷皇子大馬路四十六號金來大廈二樓,於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登記編號為1421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Hutchison-Telefone(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安裝和營運一個網絡並提供在以下頻段內運作的公用地面流動 電信服務的權利:

  • 890 - 915MHz
  • 935 - 960MHz
  • 1710 - 1785MHz
  • 1805 - 1880MHz

2. 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2. 概念

對本牌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3. 有效期

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一年。

4. 開始營運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覆蓋面

1. 持牌人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底前必須開始提供獲發牌照的服務。
2. 按照有關電信網絡的執行計劃,由開始商業營運日起計十八個月內,由持牌人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 電信服務,必須以適當的質素水平,良好地覆蓋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
3. 應持牌人具理據的要求,行政長官得延長以上數款所指之期限。

5. 保證金

1. 牌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家銀行繳存現金澳門幣二百 萬元,或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發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作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的保證金。
2. 保證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保證金以繳付其有權在本範圍內所作的支出。
3. 倘按上款動用保證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4. 本牌照如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放棄或廢止,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5. 牌照期限告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保證金即時退還,但臨時牌照期限告滿而可獲發確定牌照者,則按適用規定,保證金維持至牌照續期。 6. 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保證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6. 稅項

1. 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十萬元正。
2. 持牌人還需繳付相等於獲發牌照中所准許提供的服務經營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稅。
3. 上兩款所指的稅項須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前者在牌照發出日起計五日內交納,後者則根據上一年度的業績作出計算,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4. 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豁免持牌人繳付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7. 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1. 持牌人在未開始提供獲發牌照中所准許經營的服務前,不得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2. 牌照衍生的權利可於開始提供獲發牌照中所准許經營的服務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但必須事先獲得行政長官的許可。

8. 持牌人要求放棄及中止

1. 在最少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行政長官後,持牌人可於任何時間放棄牌照所賦予的權利。
2. 牌照可應持牌人的要求而作出一次中止,但期間不得超逾六個月。

9. 違反情況下之中止或廢止

1. 當持牌人不遵守授予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下,中止或廢止牌照:

  1. 在所定期限內未能提供獲發牌照中所准許經營的服務;
  2. 直接基於持牌人的動機,在未經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3. 在未獲批准前,安裝及操作有關設備及提供服務;
  4. 鑑於本牌照及持牌人所提交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明顯陳舊或運作不良;
  5. 不繳交或不重置保證金;
  6.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繳交的稅項;
  7. 未經許可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8. 多次違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所作的指示或建議;
  9. 持牌人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未經許可下,改變持牌人公司的宗旨,減少股本、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1. 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份。

2. 持牌人未經諮詢前,不得中止或廢止牌照。

3. 因不履行規定而被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稅金。

4. 中止或廢止牌照,並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10. 因公共利益為理由之中止或廢止

1. 除上條款所定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2. 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獲得賠償。
3. 賠償的計算方法是,如屬中止,按中止期計算,如屬廢止,則按廢止時至本牌照告滿日的尚餘時期計算。
4. 無論中止或廢止牌照,賠償金額的計算概為,持牌人在牌照發出日至中止或廢止日期間的每月平均純利,乘以需要作出賠償的月數。

11. 持牌人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安裝及營運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 電信服務。

12. 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1. 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2. 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條件。
3. 持牌人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 改變公司宗旨;
  2. 減少公司股本;
  3. 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3. 帳目之審計及提交

1. 持牌人的帳目須每年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帳目審計員或審計公司作出審計。
2. 持牌人必須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交經過審計及批核的上年度營運報告和帳目。

14. 計劃

持牌人必須履行下列計劃,其由本牌照之附件組成:

  1. 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指出將受聘的本地工作人員數目;
  2. 一份五年的投資計劃書;
  3. 一份五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15. 持牌人的權利

1. 除法律或其他本牌照規定的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 在遵照相關技術規定和適用法例,以及在繳付經雙方協定的費用下,可與其他電信網絡互連;
  2. 建立本身的國際電信服務信關,用以提供本牌照範圍內的服務;
  3. 人員及車輛經適當認別及因工作需要時,自由進出公眾地方;
  4. 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以及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對建立獲批准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 與第三者簽訂合同,並就提供服務收取回報;
  6. 法定情況下無線電役權的保護。

2. 持牌人在行使上款第3)及第4)項所賦予的權利時,若引致任何損壞,概由持牌人負責修復。

16. 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作為持牌人的義務有: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擁有必要的人力、技術、器材及財政資源以維持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2. 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及通知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有關電信網絡的更改,以取得法定許可;
  3. 在經營方式及在提供本牌照範圍內所准許服務上,採用緊隨發展趨勢的技術;
  4. 獲批准服務的提供,應確保其連續性;
  5. 為確保其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和維持其整體性,應實施必要的工作,對與提供獲批准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作出良好的保養;
  6. 確保客戶號碼的可攜性;
  7. 允許其他營運商連接入其電信網絡;
  8.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通訊的不可侵犯和保密;
  9. 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供為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和解釋;
  10. 與其他經營者簽訂合同,須通知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並指出簽訂合同雙方,合同標的,以及說明所提供的服務;
  11. 準時繳交本牌照所定的稅款;
  12. 確保設立商業協助及報損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以便有關工作;
  13. 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14.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關當局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導、建議和指示;
  15. 遵守適用的國際規範,尤指國際電信聯盟所作出者。

17. 與其他營運商及客戶的關係

1. 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照的營運商,通過繳付適當分類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2. 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提供獲批准的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

18. 互連

  1. 一旦符合技術和適用法例的規定,持牌人不得歧視、拒絕或妨礙其他公共電信營運商與其電信網絡互連。
  2. 其他營運商與持牌人互連網絡時,須向其繳付回報,其金額由雙方協定,並經行政長官核准。
  3. 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互連的回報金額,由行政長官盡可能地以接近持牌人所投放的成本水平來釐定。

19. 營運網絡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1. 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客戶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2. 僅在獲得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許可,又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行為或事實下,因進行工作而限制或中斷網絡的營運。
3. 在非上兩款訂定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的他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4. 如預料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客戶作出合理的預先通報,並說明其期間、範圍及動 機。

20. 服務質素

1. 持牌人必須按照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訂定的基本質素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2.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21. 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客戶提供服務

1. 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客戶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 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 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2. 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客戶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22. 收費

1. 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享用者按政府核准的收費及收款方式付費。
2. 訂定收費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效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分項評估後的服務成本。
3. 發給客戶的發票應適當地列明所提供的服務及適用的收費。
4. 持牌人應將對服務收費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5. 倘有關收費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地區中近似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規定作出更改,尤指訂定收費的最高值。

23. 監察實體

1. 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負責監察對本牌照的履行情況。
2.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應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

24. 監察

為上條款規定的目的,持牌人必須:

  1. 任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通行其一切設施;
  2. 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監察工作的實施提供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 提供一切簿籍、記錄及文件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以便查閱;
  4. 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附 件

公司架構說明

 

員工分配

為配合本公司全力於澳門開展極具挑戰性及高水準的流動電話業務,我們預期大部份的員工將會在澳門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訓。在流動 電話商用服務正式推出市場的一年後,估計約有100名員工將會參與投入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HTML) 的運作,其中約七成的員工將是澳門本地居民,其餘的三成員工則會由香港和記電話有限公司調派到澳門工作,這批香港員工全屬資深的管理人員,他們會將在電訊業豐富的知識及經驗轉移予本地員工。本公司之目標為於推出服務三年後增加澳門本地員工之比例約至八成。

建議的HTML公司組織架構如下: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建議公司架構組織圖

五年投資計劃書

為在澳門建設一高質素的流動通訊業務,我們計劃需投入的累計資本性開支,首年約達至一億三千萬澳門幣,而合共首五年之累計資本性 開支約達至二億澳門幣。

五年發展策略計劃書

商業策略

HTML 的業務計劃是基於市場指標而定,故會因應市場發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電信條例規範而有所調整。除提供現時已廣為香港流動 電話用戶歡迎的服務外,我們亦計劃發展一套配合澳門本地流動電話市場環境及需要的服務,其中包括:

  • 提供一系列先進而超值的流動電話及循環儲值智能咭,以配合多元化的增值服務,讓客戶享用最全面的產品及服務
  • 創新及以客為本的服務
  • 配合個人及商業用戶需要之高質素漫遊服務、IDD國際長途電話及數據服務
  • 完善的銷售網絡
  • 以嶄新科技、高質素的專業人員及高效率的客戶服務熱線,為客戶提供全天候及完善週到的客戶服務
  • 循序拓展業務以確立 HTML清晰之市場定位,致力使 HTML具備良好的業務發展條件,在將來若特區政府發出3G牌照時,使 HTML能配合適當優良之市場情況,參與為澳門市民提供3G UMTS服務

客戶服務及支援計劃

HTML計劃為用戶提供一系列高質素的客戶服務,包括客戶服務熱線、客戶關係管理、客戶服務及維修中心、服務質素保證及客戶通訊聯繫。

客戶服務熱線及客戶關係管理

HTML將設立先進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及互動 電話查詢系統 (IVRS),為客戶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一星期七天的客戶服務熱線。

客戶服務及維修中心

為讓客戶享用最方便的服務,HTML 計劃開設客戶服務及維修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售前及售後服務、產品保養及維修服務等。

客戶通訊聯繫

HTML將策劃及舉辦一連串客戶通訊交流活動,以建立客戶對公司的信賴及支持。

技術平台

HTML計劃利用最新的 2G/2.5G GSM流動通訊科技,建設高質素的流動電話網絡,全面覆蓋澳門半島及離島地區,以滿足客戶需要,同時亦為將來技術提升建立一個完善的基礎,以配合日後客戶對網絡質素及容量需求的增長,並提供切合不同客戶所需要之創新服務。

核心網絡

HTML的澳門流動電話網絡建基於GSM技術平台,完全符合國際標準。我們的核心網絡將可以:

  • 擴充網絡容量以滿足市場需求 * 設有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讓客戶選擇最合符個人需要的網絡而無需更改手機號碼
  • 繼續提升覆蓋範圍至更多新發展地區
  • 應用嶄新技術為客戶提供具創意及方便易用的服務 我們的網絡建設計劃將分階段進行,預計每階段建設的基站數目最少如下: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基站數量 70 80 85 90 95

此外,我們亦計劃裝置充足的室內微型發射站及轉駁器,令戶內覆蓋更全面。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首頁 | 相關法規]
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