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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7/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的核准

核准互聯網服務牌照新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顏色及印製

牌照採用淺黃色紙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牌照式樣為DSRT-LICD1。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8/2003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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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7/1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