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版本] [葡文版本] [英文版本] [搜尋] [意見信箱]
[首頁] [相關法規] [電子表格下載] [相關資料] [連結]
[職權]
[主要公共電信服務收費]
[無線電收費及罰款表]
[公共電信服務申請規定]
[特許合同]
[其他法規]
[服務行政手續]

列印機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經第10/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的供競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第三代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牌照而進行的公開招標的特定規章第11.1點及第11.1.1點的規定。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02號牌照,其有效期直至2012年7月8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首頁 | 相關法規]
最後更新日期: 12/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