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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0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電信網絡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2號牌照,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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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3/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