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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牌照的發出及續期的費用為澳門幣五十萬元。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須在牌照發出及續期後十五日內繳納。

三、回報金為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的百分之五。

四、上款所指的回報金按季度結算,並在相關季度結束後六十日內繳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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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7/0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