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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 第37/GM/95號


總督根據經七月十七日第33/95/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 免除屬以下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之流動站或手提站之准照:

  1. 流動電話服務;
  2. 傳呼服務。

二. 上款所指之免除適用於本地及跨域服務。

 


命令公佈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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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