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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耀國;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韓子天;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黎錦榮;

(四)行政暨公職局代表杜志文;

(五)法務局代表盧瑞祥;

(六)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代表黃維洪;

(七)韋輝樑;

(八)徐德明。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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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03/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