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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根據第5/2005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被指定為認可當局;

又鑑於在執行獲賦予的認可當局的職能時,需要其他部門及實體提供合作、協助及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認可技術委員會”。

二、“認可技術委員會”負責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在執行認可當局的職務時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發表意見,亦可主動向認可當局提供意見或建議。

三、對認可申請作技術分析及作出決定,以及對廢止認可作出決定時,必須先聽取“認可技術委員會”的意見。

四、“認可技術委員會”在執行以上三款所規定的職能時,可請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必要的合作。

五、“認可技術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一名澳門大學代表;

(二)一名澳門科技大學代表;

(三)一名澳門理工學院代表;

(四)一名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五)一名法務局代表;

(六)一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代表;

(七)兩名在資訊科技領域被公認為卓越的人士。

六、“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七、“認可技術委員會”主席在該委員會成員之間選定,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的成員主持委員會。

八、“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續期或於期滿前被替代。

九、“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有權就列席會議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負責向“認可技術委員會”提供後勤及行政輔助,並由“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的預算承擔該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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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03/04/2006